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明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蔡浩然 相對人即甲○○被上訴人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蔡浩然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