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延長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三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駁回延長押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三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第一審延長押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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