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 人 甲○○
被   告 乙○○
            號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至95年間就讀長庚護理專科學校
時,邀同訴外人 林新 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以下同)357,364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計
息。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竟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民
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按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放款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
│號││││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1│32,876元│91年1月7│32,876元│96年7││96年8│逾期6│
│││日││月1日│6.456│月2日│月以內│
├─┼────┼────┼────┤起至清│%│起至清│者,按│
│2│32,876元│91年6月7│32,876元│償日止││償日止│本借款│
│││日│││││利率百│
├─┼────┼────┼────┼───┼───┼───┤分之10│
│││││96年7││96年8│,逾期│
│││││月1日││月2日│6個月│
│││││起至97│3.6%│起至97│上者,│
│││││年7月││年7月│就超過│
│3│32,907元│91年1月│32,907元│29日││29日│6個月│
│││10日│├───┼───┼───┤部分,│
│││││97年7││97年7│按本借│
│││││月30日│6.816│月30日│款利率│
│││││起至清│%│起至清│百分之│
│││││償日止││償日止│20計算│
├─┼────┼────┼────┼───┼───┼───┤。│
│││││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4│32,907元│92年6月│32,907元│29日││29日││
│││23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
│││││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5│32,944元│92年12月│32,944元│29日││29日││
│││31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
│││││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6│32,944元│93年5月│32,944元│29日││29日││
│││7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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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7│39,985元│93年12月│39,985元│29日││29日││
│││24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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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8│39,985元│94年5月│39,985元│29日││29日││
│││9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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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9│39,970元│94年12月│39,970元│29日││29日││
│││16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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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96年8││
│││││月1日││月2日││
│││││起至97│3.6%│起至97││
│││││年7月││年7月││
│10│39,970元│95年5月│39,970元│29日││29日││
│││4日│├───┼───┼───┤│
│││││97年7││97年7││
│││││月30日│6.816│月30日││
│││││起至清│%│起至清││
│││││償日止││償日止││
├─┴────┼────┴────┴───┴───┴───┴───┤
│合計│357,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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