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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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伊帆選任辯護人吳佩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緝字第408號、102年度偵字第2179號、第10452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伊帆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1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坦承全部販賣毒品犯行,復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在卷可證,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二度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接受審理,涉嫌販毒次數高達20次,自有規避司法程序之高度可能,是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存,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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