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璽淯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永頌 律師複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天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提出民國104年6月及7月之薪資表,稱自104年6
月起迄今○○○區○○街蔬食餐廳工作,時薪為新臺幣(下同)130元;聲請人另於104年10月28日之陳報狀自陳目前每月收入約13,000元,請提出104年8月迄今之薪資表,並說明每月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自陳目前居住於胞弟所有之房屋,無需負擔租金等語;又於104年10月28日之陳報狀稱目前居住之房屋(地址: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為聲請人父母名下,聲請人並無在外租屋,請說明前開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而未支出房租,如聲請人曾於他處租屋居住,請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並提出每月支出房租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有無其他未登載於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三、請聲請人說明於104年1月至3月間之工作情況,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聲請人自陳積欠 林文玲 400,000元餘,惟因年代久遠已無書面資料,故暫以400,000元計算此筆債務等語,請說明先前係如何收受民間債權人林文玲出借之款項?是否曾清償?目前清償情形為何?並請陳報林文玲之聯絡地址、電話。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