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城三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