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