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
捌萬叁仟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壹拾肆點壹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