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第十七支局第六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金後,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嗣該假扣押標的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執祥字第七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完畢,應供擔保原因消滅,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寄發台南郵局第十七支局第六0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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