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居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居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