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忠勝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忠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一)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9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46號駁回上訴確定;(二)10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86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述(一)、(二)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8月1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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