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鑫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藝明模具雕│合作金庫商│103年11月15│19,740元│VQ0000000││││刻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日││││││公司 陳慶祥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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