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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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俞君發 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