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李明亮

被告 穆欣揚

上列被告穆欣揚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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