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樓之2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