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9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9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明瑞
       邱雅鈴
       林立杰
被   告 曾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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