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李盈樺
訴訟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玉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但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8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收回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