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茄萣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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