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北投福林國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余青政李妍羚柯薇莉 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分管停車位編號
  52至72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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