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至強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以齊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