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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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0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原審卷第一一九頁)。本院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亦當庭再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上訴人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乃上訴人於收受最高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後迄今已逾相當時日,仍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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