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金門縣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民事庭法官林英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成在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