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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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興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興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羅興亮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受刑人羅興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1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月1次││├──────┼─────────┼─────────┼─────────┤│犯罪日期│99.4.23│99.4.22至99.7.16│99.6.28│├──────┼─────────┼─────────┼─────────┤│偵查機關│苗栗地檢99年偵字│苗栗地檢99年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2351號│972、1327號│546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易字627號│99年訴字728號、│100年上訴字1969號││事│││99年易字1112號│││實├────┼─────────┼─────────┼─────────┤│審│判決日期│99.8.3│99.11.15│101.6.7│├─┼────┼─────────┼─────────┼─────────┤│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9年易字627號│99年訴字728號、│101年臺上字4462號│││││99年易字1112號│││判├────┼─────────┼─────────┼─────────┤││判決確定│99.8.3│99.11.15│101.8.30││決│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9年執字│苗栗地檢99年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執字│││2541號│3432號│2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