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抗告人 劉家梅 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相對人 黃千薰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黃千薰間因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
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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