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237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綿豐交通有限公司、 許績勤 、 鄭痒菘 、郭芃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發票人為鄭「庠」菘,非鄭「痒」菘),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