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70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因其被繼承17日出生,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中華民國97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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