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296號債權人艾迪爾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文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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