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潘柏赫 被告 陳明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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