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毒抗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979號抗告人即被告 郭賢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88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2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3日上午某時、109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109年4月17日下午3時許,先後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山溪出海口附近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共3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3份可佐;又其本案聲請意旨所載施用毒品行為時之3年內,並無接受觀察、勒戒,且其之前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3號等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其於該案緩起訴期間內陸續再犯本案,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第4款規定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是被告於聲請意旨所載施用毒品行為時之3年內,亦無等同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事實,是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正上訴本院中,請查明以免受冤情云云。
三、經查:㈠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其於偵查
中供承在卷,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3份在卷可稽,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堪認定。又被告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7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5年8月21日停止戒治處分而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1月18日起至108年7月17日止,並於107年12月5日完成戒癮治療,嗣因於該案緩起訴期間之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19日再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25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其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3、556、72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因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履行未完成即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另按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1條第4款定有明文。是被告前揭106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案件,雖前科表記載其已完成戒癮治療,然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施用毒品,依前揭規定,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故被告於本案施用毒品前3年內,並未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完成戒癮治療之處分,因此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相符。
㈢被告雖執前詞提起抗告,然依本院被告前科表所載,其所稱
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經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繫屬本院之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號。而依該案判決書所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08年1月22日、108年2月17日,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與本案施用毒品時間均不相同,自無一案二判之情形,其應係記錯該案施用毒品時間,致誤認已遭另案判刑,故其抗告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抗告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堪認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