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告 林信介 被告 柯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