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1號原告 施沅赫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被告 洪天佑
洪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