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22號原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訴訟代理人 高勤媛
林怡杏 被告 黃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8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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