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告 張亞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健揚 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準此,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陸仟肆佰貳拾元(計算式:3,420元+3,000元=6,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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