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梓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聲明就坐落新竹縣○○鄉○鄉段○○○○○號土
地(持份公同共有8分之2,下稱系爭土地)全部准予分割
,並依相對人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惟查:聲請人固以
余梓瑄及其他公同共有人為相對人,且提出被繼承人 余阿貴
之繼承系統表。然未陳報「其他公同共有人」之人別資料(
包含住居地址及身分證字號)及全體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
二、觀之土地登記謄本, 孫中砥孫正一 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
,惠請提出其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又孫中砥為余蕙
如之配偶,聲請人提出之上開繼承系統表漏未記載,惠請確
認。
三、聲請人查明上開事項後應更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之相對人
人數提出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並上傳電子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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