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0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
甲○○戊○○丙○○丁○○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二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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