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書記官處分書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判決),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書所載「被上訴人不得上訴」有誤,應更正為「上訴人不得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核與司法院三十二年院字第二五號解釋相符,特此更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六庭~B書記官柯孟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處分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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