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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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1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尊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已達成如何分期清償之協議時,請先將清償方式告知本院。另被告應均親自到庭,如無法全數到庭時,則得委請其他被告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