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花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叁拾貳元伍角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51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5萬995元,二造和解後,退還三分之二之裁判費3萬3,330元,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7,66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8,832元5角,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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