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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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昀 、 李良雄 、 林芳 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金錢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有關登報道歉請求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