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稅局中正稽徵處間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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