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2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登科 (TRANDANGKHO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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