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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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3號

原告 李瓊玉

被告 吳杏梅

宋奇恩

林翠鳳

吳政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宋奇恩等涉有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經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受理中,尚未審結,該案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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