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8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告 鄒惠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表一: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23,856元

1.845%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1月11日止

0.1845%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附表二: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63,606元

1.845%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0.1845%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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