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告 鄒惠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表一: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23,856元
1.845%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1月11日止
0.1845%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附表二: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63,606元
1.845%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0.1845%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