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1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告 余明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美娟

被告 余王春桂

余啓榮

余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本件訴訟正確訴之聲明,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所列不動產,與原告請求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之遺產內容顯不相符,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應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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