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告 余明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美娟
被告 余王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本件訴訟正確訴之聲明,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所列不動產,與原告請求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之遺產內容顯不相符,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應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