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706號

原告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訴訟代理人 黃倢儒

被告 周義雄

周志鴻

訴訟代理人 楊慧珍

被告 周亭螢

兼法定代理 周仁傑

林周隨

周玉蘭

周玉華

周妍希

周玉雲

兼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國煌

被告 陳秀鳳

林素美

周啓彬

周啓山

周錦宏

周秋如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淑貞

被告 胡綉琴

周春生

周春吉

周佩菁

陳秋芬

陳裕豊

周燕飛

周燕燈

周蜜鈴

周界足

周立翎

周蜜琴

郭銘振

郭澤融

郭銘珠

梁郭銘倩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應更正之書類

應更正之處

110年度潮簡字第706號111年8月10日判決

一、主文欄:

周啟彬 」應更正為「周啓彬」、關於「 周啟山 」應更正為「周啓山」。

二、事實及理由部分:

「周啟彬」應更正為「周啓彬」、關於「周啟山」應更正為「周啓山」。

三、附表部分:

「周啟彬」應更正為「周啓彬」、關於「周啟山」應更正為「周啓山」。

110年度潮簡字第706號112年1月11日裁定

附表部分:「周啟彬」應更正為「周啓彬」、關於「周啟山」應更正為「周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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