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鄭霞陳鄭秀霞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育庭吳麗美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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