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鄭嘉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林文間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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