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028號
原 告 潘玫璘
被 告 周欣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