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梁凱婷
梁良進
梁王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4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0月17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
2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內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卓榮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