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聲請人甲○○即 歐陽亞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歐陽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